發佈者 :
洪專任教師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20361號函辦理。
二、 因應教育部刻正研議部分障礙類別之鑑定優化流程,為利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申請時宜檢附最近2個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一) 大專院校學生提報鑑定時,需檢附國中及高中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二) 五專學生提報鑑定時,需檢附國小及國中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三、 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鑑定證明均係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之重要參考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必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