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者 :
洪專任教師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7月21日中市衛心字第1090077605號函辦理。
二、 查自殺防治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三、 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請至本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通報單須正確填寫必填欄位後,始可送出;並請於得知個案相關資訊時,儘可能填寫所有欄位,若有目前已設置欄位以外之其他資訊,請於通報單最末之「備註」欄位填寫,以利衛生單位於接獲通報後,可掌握案情、立即處理,儘速聯繫個案進行關懷訪視。
四、 檢附帳號註冊說明及非衛生單位自殺事件通報流程各乙份,學校人員第1次進行通報,須依帳號註冊說明啟用帳號,並參照非衛生單位自殺事件通報流程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