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填具申請表1式1份,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請繳驗收費單據本1份〈如繳交影本請簽名及註明與正本相符〉。
二、行政院 102.10.29. 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三、另依據行政院民國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發給對象為: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