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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專任教師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1月4日中市衛保字第1090125448號函辦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53條
第1項規定略以,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三、遭受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另同法第100條規定略以,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三、次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又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權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另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