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者 :
蘇體衛組長
二、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其條文涉各級學校部分包括:
(一) 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煙)及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菸)(§15)。
(二) 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違者須接受戒菸教育(§16、§42)。
(三) 各級學校全面禁菸場所,學校應設置禁菸標示與維護環境(§18、§21)。
三、 另「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113年1月25日廢止。
四、 旨案計畫修正概述如下:
(一)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23日修正「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修正本案計畫現況說明。
(二) 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配合修正計畫內禁菸年齡原訂18歲改為20歲。
(三) 因應113年1月25日本市廢止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刪除原計畫書檢附之自治條例。
(四) 修正戒菸教育資料:
1、 依據中央修法抽換「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2、 修訂「學校執行菸害防制法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各級學校辦理青少年戒菸教育報告表」。
3、 修正戒菸教育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