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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最高教育階段為國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110學年度所聘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申請特別入境許可來臺事宜

發佈者 : 曾輔導主任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7343號函辦理。
二、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年2月24日新聞稿所示,為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經評估國內疫情狀況及國際防疫措施開放情形,宣布自111年3月7日零時起(航班表定抵臺時間)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10天,相關檢疫措施調整如下:
(一) 檢疫天數: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自111年3月7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由14天縮短為10天,並檢疫期滿後續行自主健康管理7天;111年3月7日前經核准入境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相關入境檢疫措施維持入境後14天檢疫及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並配合進行6次PCR檢測(入境時及檢疫期間第14日)及公費快篩(檢疫期間第3、7、10日及自主健康管理第6-7日)。
(二) 居家檢疫場所: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後居家檢疫場所,仍依原專案規定為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目前集中檢疫所仍未開放申請)。
(三) 自主健康管理規定:居家檢疫期滿後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應進入校園上課或前往人群聚集之處,並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做好個人防護措施。
(四) 採檢措施: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後應配合相關採檢措施如下:
1、 PCR檢測(計2次):入境時1次、檢疫期滿前(檢疫第10天)1次,檢疫期滿前PCR檢測將由外籍教育人員任職學校所屬之地方政府會同入住檢疫場所所在地之衛生局安排PCR檢測作業。
2、 家用快篩試劑檢測(計5次):檢疫第3天、第5天、第7天以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第6-7天,各執行1次,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時發放。
三、 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檢疫規定為主。
四、 檢附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申請特別入境許可流程圖及採檢流程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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