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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酒後不開車及上班或午休時間禁止飲酒及酒後滋事,避免影響上班效能。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17332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示略以,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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