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1號令公布,請查照。
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 十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
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
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
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公布
第 十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
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
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
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