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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發佈者 : 陳人事主任
一、 依教育部115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017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查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如符合教育部函文說明四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校(園)配合辦理,且務必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辦理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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